本中心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,向台端義務告知下列事項,請台端詳閱:
一、蒐集之目的:
- (一) 從事永續發展之研究、開發及提供相關服務、諮詢、驗證及檢驗等工作。
- (二) 本中心創新育成、產學研發、智慧財產管理、技術移轉、業界服務、教育訓練及推廣等業務。
- (三) 其他基於法人許可登記目的或本中心捐助章程明訂之業務。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如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聯絡方式等,詳如本中心相關業務申請書、契約書或報名表等內容。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-
(一) 期間:
-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。
-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。
- 本中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
- (二) 地區:本中心所在地、本中心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、與本中心有業務往來之機關/構所在地。
- (三) 對象:本中心所轄各所、處、中心、組、課等單位、其他與本中心有業務往來之機關/構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監理機關。
- (四) 方式:利用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。
四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有以下權利:
- (一) 得向本中心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中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- (二) 得向本中心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- (三) 得向本中心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刪除,惟依法本中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。
- (四) 得隨時透過本中心提供之聯絡管道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。本中心於接獲台端通知經確認台端身分後立即受理,並通知相關業務所屬部門辦理。
五、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若台端拒絕提供該等資料,本中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因此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。